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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的几点思考
日期: 2015-06-25 浏览次数: 1 字号:[ ]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我们中华民族一种传统美德,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关爱与帮助。社会不可避免地会有残疾人,残疾人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残疾人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我们对于残疾人的关爱,不仅要有经济上的,更要有精神上的,同时,还要有生活上的,而这种托养服务模式,称之为“三管齐下”:从经济上、精神上、生活上,都可以让残疾人感受到社会对其无微不至的关爱。对重度残疾人托养这项工作目前来讲还是个新生事物,我们通过对3个社区10个村委会36户重度残疾人家庭的调查,对于如何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一)托养机构可采取民办公助和在现有敬老院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区两种运作方式。
  民办公助机构。民办托养机构的性质应定位为民办非企业机构,民办的机制灵活,政府也不会因为机构的运行不佳而背上包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机构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在提高服务质量中,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得益的还是残疾人。公助体现政府对残疾人的责任,政府对托养机构的支持可以帮助机构良性运转,也可以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托养机构民办公助的形式比

 

纯民办、纯公办的形式更符合我市的实际。机构可以采取日托、寄托两种形式,日托的对象要以智力障碍和脑瘫儿童为主,每天由监护人负责早送晚接,机构负责一餐中饭,护理人员可组织日托残疾人开展一些简单的劳动和文体康复活动,同时,监护人可以减去日间照料的负担,去从事社会劳动,增加家庭收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在敬老院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区。在敬老院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区,可充分利用敬老院现有的场地、人员等现成的资源,只需投入少量的资金对托养区的无障碍、生活设施、文体活动室等进行改建,便可达到重度残疾人托养的需求。

  (二)各级政府应支持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

  一是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从市(县)到镇各级政府都应在托养机构的用地、用人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市残联也可在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是应将机构的护理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给予工资和福利待遇,市政府、市残联可按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数量对机构的人员工资进行补贴。
  三是给予医疗补助支持。如对低保、低收入托养残疾人的大病医

疗给予特殊补助,使入托残疾人都能及时得到医疗服务。

  (三)残联部门应充分发挥好监管的作用。各级残联在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建设前应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做好托养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对机构的发展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懂得业务、有爱心、又会经营的托养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对于创建初期的托养机构,可根据软硬件条件,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投入作为启动补助资金。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这项工作,特别是在敬老院托养机构建设上,应在机构用房和人力、物力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对托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并对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市残联要共同组成考核组,对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给予机构或个人于适当奖励。
  (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支持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发展。支持残疾人事业是社会应尽的责任,发展残疾人托养事业要动员社会力量的支持。一是动员社会捐助。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都能充分认识托养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给予残疾人托养事业更多的关注,并在物资上给予资助。二是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特别是在康复、医疗、教育、培训、文体等方面,组织志愿者来机构做义工,可以有效对机构的管理力量给予补充。三是鼓励社会力量适度开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可以利用社区空闲的办公用房,简单进行装修,开办社区残疾人日托所,解决残疾人日

间无人照料的矛盾;可以吸引一些爱心企业,申办残疾人工疗所,解决轻度残疾人的工作和康复疗养问题;也可以鼓励社会热心人士兴办残疾人托养所,符合市残联重度残疾人托养条件的,市残联根据可对机构实行挂牌,确定其为残联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定点托养机构,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加强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广大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迫切愿望,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两个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特殊的社会保障,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残疾人的托养这一民生工程定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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